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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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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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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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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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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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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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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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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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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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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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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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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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