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71-6693118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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