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71-6693118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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