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预公告、土地调查和评估工作
(一)征收土地范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其中,实施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征收土地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标准,并经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在编定批次并配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办)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对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给予明确,对拟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作出安排。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载,抢建、抢种,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土地现状调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清点、确认。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负责土地现状调查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地复核。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报告应当载明参加人员的意见,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征前方案编制、方案发布和协议签订
(一)编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用途、地类、面积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2.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费用;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费用;
5.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二)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后,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拍照,同时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求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地点及异议反馈渠道、时限、表达方式等内容:
(三)组织听证。征收土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听证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仍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前未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听证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姓名、地址;
2.申请听证具体事项;
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听证会确定召开之日起,7个工作日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签订协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确定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做到不缺项、不人。
未达成协议的人数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总数的10%。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土地征收时据实说明情况。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征收土地费用的预存与支付
1.补偿费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补偿费用足额预存。待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将预存的补偿费用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出具足额补偿到位证明。
2.社保费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的标准,将社保费用缴纳于社保财政专户。
(二)依程序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开展土地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