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一马路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4-11-19 2024-11-19
一马路办事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制度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郑州市二七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办法,结合我办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指导一马路办事处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舆情,指媒体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条  一马路办事处统一领导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食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社区,或虽然发生在本社区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在全办层面处置的,由办事处处置;对于涉及多个环节、重大的综合性食品安全舆情,由一马路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协调处置。

第四条  各社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各社区获知食品安全舆情后,应及时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并同时将舆情信息通报办事处;对于重大食品安全舆情及其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办事处食安办。

第五条  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重大食品安全舆情出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办事处协商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六条  各社区应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办事处协商的,可在24小时内反馈。

第七条  各社区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对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避免以职责归属为由拒绝采访或简单地推给其他部门,应先妥善回应媒体,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移交有关科室或提请办事处食安办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食安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社区舆情处置工作。各社区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食安办发出督办通知。

第九条  食安委要建立舆情处置咨询组织,在舆情发生后,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十条  各社区应当在本办法指导下,组织制定社区食品安全舆情具体处置办法,明确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社区在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 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二) 相互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

(三) 发现重大食品安全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的。

(四) 未执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各社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由办事处食安办考核,并通报结果。

第十一条  舆情处置中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时,按照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事处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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