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一马路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4-11-19 2024-11-19
一马路办事处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办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预防、迅速控制和最大限度的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范围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包括在食物(食品)消费、饮食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不同程度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般以食物中毒较为常见,并呈季节性(夏、秋季)特征。学校、饭店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各种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具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事故,也纳入应急救援范围。

1.4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具体评估核定,由区食安办、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含两个)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含两个)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两个以上(含两个)区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区两个以上(含两个)乡镇办,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处置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工作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科学决断、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发展,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办事处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办事处班子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办事处主管食品安全的副主任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警戒保卫、医疗救治、调查处置、物资供应、专家评估、新闻发布、善后处理七个应急工作小组,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科。办公室主任由市政科科长兼任。警戒保卫组:由综治办主任兼任组长,配合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医疗救治组:由办事处计生办牵头负责,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配合。计生办主任兼任组长;调查处置组:由市政科牵头,由各科室和社区参加,必要时,报请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市政科科长兼任组长;物资供应组: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民政科配合。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组长;信息发布组:由办公室宣牵头,包括各社区等。负责发布信息,组织汇总信息,适时向媒体发布;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社区牵头,财政所、民政局、社保所配合。社区主任兼任组长。

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社区要积极组织现场指挥,协调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  指挥部职责

(1)向办事处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2)指挥并全面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出现的重大的、突发性的问题;

(4)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

(5)及时向办事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动态及处理情况。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实施本预案,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发生性质、状态,协调物资供应组紧急调用所需资源(包括: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设备、药品、人员和场所),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请求救援;

(4)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及时向办事处、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发布公告;

(5)督促、指挥事故发生地社区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6)提出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具体意见;

(7)协调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8)协调善后处理组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家属安抚工作;

(9)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预案,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10)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11)必要时,负责组织对本预案或专项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

(12)负责定期组织各层次人员进行本预案或专项预案实施的培训;

(13)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整改工作;

(14)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社会爱心捐助款物的管理使用;

2.4  工作组职责

2.4.1  警戒保卫组主要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治安管理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2)协调医疗救治组营救受害人员,按照专项预案的疏散路线进行交通疏导,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和救援物资的引进,同时注意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3)协调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保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不被破坏;

(4)配合善后处理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2.4.2  医疗救治组主要职责

(1)迅速组织医疗抢救队伍,设置具备水、电、空间条件的急救场所,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救护工作,需要时,协调各类医疗物资、医疗设备、紧缺药品、医务人员或专家,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记录并及时、准确地汇总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

(3)负责保障现场急救和医疗人员的个人安全措施,必要时,为急救人员和医疗人员提供应急培训,包括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等,保证他们掌握正确的施救方法,以及个人的自救、互救措施;

(4)负责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技术预测,协调事故发生地社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同时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5)协助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

2.4.3  调查处置组主要职责

(1)负责深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时进入事故现场收集人证和物证,尽快做出调查结论的初步意见,为事故救援提供依据;

(2)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3)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协调当社区实施救援工作。

2.4.4  物资供应组主要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

(2)及时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调用和运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及时、合理使用;

(3)统一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发放和管理;

(4)负责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伤亡人员家属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和食宿。

2.4.5  信息发布组主要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

(2)负责制定发布信息,指定信息发布人;

(3)负责汇总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伤亡及处理的信息;

(4)负责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2.4.6  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

(1)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工会、人劳社保、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和处置,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社区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2)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善后安抚及解释工作,防止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的动态;

(4)负责安排救援人员的膳食和住宿;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办事处市政科负责全办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工作。

(2)计生办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3)党政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迅速制定信息报道方案,起草信息稿、开展信息报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舆论引导工作。

(4)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5)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3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3.1  信息管理

指挥部实行24小时循环值班,向社会公开值班电话:0371—66689532。

3.2  报告程序

(1)辖区范围一旦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以及事故发现者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报告办事处并通知各应急工作小组及各科室、社区,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紧急救援。

(2)若社区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办事处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相关责任单位、办事处相关科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采取救援及处理,并随时将最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4  预案启动与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4.1.1  一旦发生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应立即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请办事处批准后,正式启动本预案。

4.1.2  事故发生地社区及有关科室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奔赴事故现场,调查、核实并确定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将应急响应情况随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4.2  应急响应

4.2.1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应迅速行动,及时组织下设办公室及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加成员单位应根据事故的性质,按照成员单位职能而确定。必要时,报请办事处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4.2.2  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1)警戒保卫组组织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疏导交通,遣散人员,维持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确保事故现场的物体、痕迹和状态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如救援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或移动后即刻恢复现场原状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以利于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取证。

(2)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3)物资供应组及时提供救护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4)调查处置组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收集各种证据(人证、物证),深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尽快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控制、处理与防范提供依据。

(5)信息发布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配合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安排,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协助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和稳定工作。

(6)善后处理组组织民政、工会、人劳社保、综治及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确认伤亡人员身份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做好相应的善后安抚及解释工作。

4.2.3  医疗救治小组应密切配合事故调查组对引起事故的可疑物品进行检验分析。

4.2.4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5  调查与处理

5.1  事故调查

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置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特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5.2  事故调查程序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病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5)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5.3  注意事项

5.3.1  调查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后,确认是否移动了物体、残留物等,向曾进入现场的人员了解情况,并详细记录。

5.3.2  对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5.3.3  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有关人员在现场看、听、闻到的情况和通过自述笔录、录音等形式记录下来的证人材料,经在场另一证人同意后,签字确认。

5.4  事故调查方式

(1)独立调查。事故调查组依法独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2)配合调查。相关部门应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5.5  调查上报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向指挥部办公室、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调查的具体情况。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或意见、整改要求等内容。

5.6  监察建议

指挥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向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提出食品安全监察建议。对涉及流入市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5.7  整改监督

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整改进程。

5.8  预案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本预案终止,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9  事故善后处理

5.9.1  事故发生地社区负责组织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及受影响的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9.2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  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6.1  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6.1.1  初次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直接紧急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获悉事故后迅速报告。

6.1.2  阶段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调查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按照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6.1.3  总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简况,包括时间、地点、发生单位名称,最终伤亡人数,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6.2  纪律要求

对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不得干涉事故的调查活动,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3  通报制度

6.3.1  有关部门包括医疗救护单位接到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社区通报。

6.3.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6.3.3  社区或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4  举报制度

6.4.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办事处市政科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6.4.2  办事处市政科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6.5  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有关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参加事故救援的所有人员要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整理、编发事故信息,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需要由信息发布组对外公布。

7  防范措施

7.1  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各应急工作小组和各社区应根据本预案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各专项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支持文件,并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必须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明确应急各方面的职责分配;

(2)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包括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具体措施;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可用的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和其他资源,包括社会和外部援助资源等保障;

(5)现场恢复;

(6)其他(如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规定,法律法规要求,预案的管理等)。

7.2  信息保障

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

7.3  物资保障

办事处负责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包括抢救和防护),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7.6  资金保障

7.6.1  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资金储备库,主要用于食品安全方面常规的公众教育、应急训练和演习工作。应急响应资金由政府财政管理部门管理,以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开展。

7.6.2  办事处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质的购置、仪器检测和人员的培训等,并列入预算。

7.7  能力保障

7.7.1  为了全面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市政科负责常规的公众教育、应急训练和演习工作。针对应急预案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全社会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7.7.2  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演练一般一年一次,经费来自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储备金。必要时,由市政科协调增加培训、演练的频次。

7.8  通讯保障

指挥部和专家组成员应保证正常的通讯联络。事故救援期间,现场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8  法律责任

8.1  责任追究

8.1.1  对在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指挥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提供虚假证据、信息,阻碍、干涉或扰乱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拒绝、拖延接受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有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报道的。

8.1.2  参加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  附则

9.1  预案实施

9.1.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施可根据发生的客观情况调整处理。

9.1.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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