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内设机构、直属行政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阜阳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降低影响。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有效发挥专业队伍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