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郑州市二七区建伟花生米商行,购进花生米时未索要供货人的资质和进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予以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