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1-09-17 2021-09-17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监管效能,及时、快速、高效、有序地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基本原则

2.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进行销毁。

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遵循“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科学决断、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发展,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三、食品安全事故范围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餐饮、流通、生产环节消费中发生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造成社会公众不同程度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般以食物中毒较为常见,并呈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学校、幼儿园、饭店、超市、食品生产企业等公共场所和各种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具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事故,也纳入应急救援范围。

四、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

4.1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4.1.2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处置能力的。

4.1.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两个以上(含两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

4.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4.2.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2.4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4.2.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两个以上(含两个)区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4.3.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4.3.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50人以上的。

4.3.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4.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4.4.2造成伤害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4.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成立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孟文建

副组长:成  辉  陈向林  张  翼 

成  员:局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现场调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

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张志伟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职责:(1)上传下达,文件起草,工作汇报,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2)组织协调有关人员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现场调查处置组由成辉任组长,张翼副组长: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职责:(1)负责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进行销毁。(2)及时向局综合协调办公室汇报事故调查进展及处置情况;(3)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后勤保障组设在局办公室,由陈向林任组长,张志伟任副组长,具体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车辆、应急包等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保证救援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6.1 预警与报告

加强日常监管,对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尤其是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大型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6.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实行24小时循环值班,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值班电话:68719315、12315

6.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6.4报送及时限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报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应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报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市级政府及相应部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初报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事故处置结束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终报。

不在以上事故范围内,但比较敏感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报送信息。

6.5报送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按照“初报事故要素、续报事故详情、终报事故结果"的要求,分步骤有重点报告。

(一)初报:初次报告应当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命名为“地点(单位)+多人(群体性) +症状”。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含现场处置负责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发展趋势等基本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二)续报:初报后,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内容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详细信息。

(三)终报:事件处置结束,上报事件的处置情况及相应工作措施。内容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处罚问责情况、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全面信息。

续报和终报一般不改变初报命名。初报和续报经上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以“应急值班信息”形式上报;终报经上报单位主要负责领导签发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6.6责任报告单位     

6.6.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6.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6.6.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

6.7责任报告人

6.7.1一旦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成辉副局长、张翼副局长,由成辉副局长、张翼副局长向局长孟文建、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我局现场调查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

6.7.2后勤保障组接通知后,立即安排车辆,保证事故调查处置组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6.7.3现场调查处置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20分钟内),收集各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采取初步救援及处理,防止事态扩大,要深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尽快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控制、处理与防范提供依据。并随时将最新情况报告综合协调办公室。

6.7.4综合协调办公室要及时收集事故信息,并向局领导小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上报。

七、事故调查与处理

7.1调查内容

7.1.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病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7.1.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7.1.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7.1.4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7.1.5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7.2注意事项

7.2.1 调查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后,确认是否移动了物体、残留物等,向曾进入现场的人员了解情况,并详细记录。

7.2.2对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7.2.3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有关人员在现场看、听、闻到的情况和通过自述笔录、录音等形式记录下来的证人材料,经在场证人同意后,签字确认。

7.3事故调查方式

7.3.1独立调查。事故调查组依法独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3.2配合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7.3.3调查上报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综合协调办公室报告调查的具体情况,并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或意见、整改要求等内容。

7.3.4 预案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本预案终止,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八、应急处置

8.1事故的调查和控制

8.1.1应急准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调查处置相关文书和记录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封条等。取证工具应包括照(摄)相机、录音笔、照明灯、执法记录仪等设施设备。

8.1.2调查内容

在接到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做好现场笔录,收集相关证据,调查的主要内容: 

8.1.3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 

8.1.4对中毒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加工流程及可能存在的食品污染环节和因素。 

8.1.5了解中毒餐饮食物或原料的来源和流向;加工过程及环境卫生、加工数量及时间;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操作场所的卫生与消毒情况等。

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9.1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指挥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1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9.1.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1.3提供虚假证据、信息,阻碍、干涉或扰乱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9.1.4拒绝、拖延接受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1.5有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报道的;

9.1.6参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十、 附则

10.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提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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