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5-02-19 2025-02-19
郑州市二七区小曾水果超市销售不合格荔枝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6月26日,我局收到编号为№:DBJ24410100464131338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荔枝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工房35号楼1号,主要经营水果、预包装食品,2024年5月25日,当事人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农市场内一个流动水果商贩处购进的,共购进10公斤,购进价格为18元/公斤,当日以每公斤30元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除去抽检公司买走的6公斤,剩余4公斤于当天销售完毕,具体顾客信息无法提供,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荔枝的进货来源,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对上述荔枝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mg/kg≤0.5,实测值mg/kg≤0.8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荔枝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建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300元(30公斤×10元/公斤),违法所得为300元(30公斤×10元/公斤)。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有违法信息,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5.2:当事人裁量等级为从轻。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鉴于涉案荔枝已经销售完毕,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7月22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二七市监罚字〔2024〕116号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