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4-06-13 2024-06-13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七市监罚字【2024】045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二七区王雪鹏百货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处罚对象:郑州市二七区王雪鹏百货店


违法事实: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违反事实: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处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当事人称从开业以来,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拖欠商户货款、家里老人长期生病造成超市难以维持,另外当事人提出涉案货值金额少,事后已与投诉举报人达成调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希望我局减轻处罚;经调查核实,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15日内缴款


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拾元)


        2.罚款:3000元(叁仟元)


作出处罚决定书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