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民生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采购的大白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8月19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A7C729004A7F6018725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采购的大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 版)“7.1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3.5元; 2、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1月19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二七市监罚字〔2023〕018号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