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郑州市二七区安梅汽车维修部
案件名称: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限期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违法主要事实: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限期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种类和内容: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罚款2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处罚时间:2023年8月18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二七市监当罚【2023】31-01号
处罚履行方式:缴纳罚金 期限:立即整改完毕
作出处罚部门: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