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认定事实:
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郑州市二七区爱便利超市盛世雅居店销售的“金磨坊大刀肉(红烧牛肉味)”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求我局处理。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事立案调查,至2022年9月1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金磨坊大刀肉(红烧牛肉味)”1袋,该食品标签标注有“ 净含量:138克”、“保质期:120天 ” 、“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 ”等内容,该食品包装喷码显示“2022-03-13”。至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售出该食品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本案中,当事人货值金额为5元,违法所得为当事人经营性收入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事实情况以及本案发生在我局管辖区域内,我局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情况;
4、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5、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2022年9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二七市监罚告〔2022〕14-03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
三、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1件(货值金额为5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认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鉴于涉案食品已销售完毕,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元,共计2005元。
该案件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