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郑州市二七区刘相五早餐馆 (卫梅花)
宣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刘相五早餐馆 (卫梅花)涉嫌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餐具(碗)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违法主要事实: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餐具(碗)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餐具(碗)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6月24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二七市监当罚(2022]29-06号
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