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4-11-01 2024-11-01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1期)

现将关于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二七区柒品湘菜馆购进使用的“生猪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柒品湘菜馆(方稳军)购进使用的食品“生猪肉”,由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在2024年08月21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09月23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柒品湘菜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经2024年09月23日立案调查,郑州市二七区柒品湘菜馆于2024年08月21日购进了生猪肉4.28kg,抽检公司购买了3kg生猪肉,剩余1.28kg生猪肉,该店以菜品小炒肉的方式,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涉案生猪肉已全部销售完毕,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生猪肉(抽检日期:2024-08-21)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原因是在屠宰的时候产生的。

该店涉嫌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生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对其免予处罚。当事人已要求供货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范落实好食品安全责任。

二、郑州市二七区福樾楼大酒店购进使用的“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福樾楼大酒店采购的“姜”,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福樾楼大酒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二七区福樾楼大酒店采购不合格的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8.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二七区福樾楼大酒店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福樾楼大酒店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签署了《行政指导意见书》,该酒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经酒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查找,针对不合格原因,酒店作出以下整改:以后一定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知晓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继续做好索证索票,认真记录好台账。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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