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嵩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42号院4号楼1层111号郑州市二七区相莉瓦罐店的食品经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灭蝇灯及消毒柜未正常使用。
2、保洁柜有杂物。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场对其进行“小餐饮店”督导检查评分表填写,并监督现场整改。已整改完毕。
2022年3月29日,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嵩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42号院4号楼1层111号郑州市二七区相莉瓦罐店的食品经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灭蝇灯及消毒柜未正常使用。
2、保洁柜有杂物。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场对其进行“小餐饮店”督导检查评分表填写,并监督现场整改。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