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食品小摊点备案服务指南
全县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二)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存放;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十九条 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
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包含经营项目、经营区域);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申请人需携带受理回执单前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领取
一、固话投诉:0371-86673973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郑州市二七区(县)人和路街道 行云路与赣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二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一、固话咨询:0371-86673973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