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救助工作,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确保救助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妥善安排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受灾生活困难群众实施快速、规范、精准、有效救助,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三)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四)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认真落实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下联动,相互衔接,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五)积极协调有关涉灾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灾情管理及报送
灾害特别是洪涝、风雹、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雪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要求,快速核查、收集、分析、汇总、评估灾情,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为全面开展灾民紧急救助工作提供详实、科学的决策依据。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级数据)。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含分县级数据)。
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省辖市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县级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二)在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 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直至此次灾害过程结束。
(三)灾情稳定后,各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级数据)向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报告;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含分县级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到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县级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四)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灾情概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其余指标可在灾情核报前核实上报。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五)省直管县(市)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三、灾害紧急救助
突发性特别是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根据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预案启动条件,按有关程序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排紧急救助应急资金,12小时内将救助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全面开展灾民紧急救助工作。
(一)县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
1.根据灾情严重程度,研判确定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掌握了解灾情,快速核查统计受灾需紧急救助群众,制定救助方案。
2.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受灾害威胁地区群众,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本级财政救灾预算紧急救助应急资金,调运救助物资,对受灾困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
4.开展紧急救助,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1)受灾害威胁被紧急转移群众,可由政府统一集中搭建帐篷或避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厂房等场所进行集中安置;也可由政府分散搭建的帐篷、指定的临时居住场所等地点,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确保群众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2)对受灾不需转移安置,但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的受灾群众,给予紧急生活救助。
(3)为灾民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饮用水,为缺衣少被群众提供衣被、燃料等生活类必需品。
(4)确保因灾伤病群众得到及时救治。
(5)发生重特大灾情,可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救助应急资金、物资支持。
(二)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
1.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灾情发展变化总体情况,研判确定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督促和检查受灾地区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实地察看了解灾情和灾民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和自然灾害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紧急救助工作。
3.根据灾区需求,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下拨本级财政救灾预算应急救助资金,调运本级应急救助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可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救助应急资金、物资支持。
(三)省应急管理厅
1.根据受灾地区灾情发展变化总体情况,研判确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督促和检查受灾地区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实地核查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和市、县级自然灾害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商灾民紧急救助工作。
3.根据灾区需求,按照有关审批程序下拨省级财政救灾预算紧急救助应急资金,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本级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申请应急救助资金、物资支持。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救灾捐赠活动,不得跨区域开展。
四、灾民紧急救助对象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转移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紧急转移安置群众。
(二)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群众。
(三)因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家属。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在实施紧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应转入过渡期生活救助阶段。
五、救助资金申请、拨付和监督管理
灾害发生后,各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机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本级救灾预算应急救助资金,并根据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实行专账核算,强化监管力度,确保紧急救助应急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一)灾害特别是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妥善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时,自然灾害管理、财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级政府申请补助资金,也可自然灾害管理、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自然灾害管理、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二)申请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次灾害过程总体情况、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需政府紧急生活救助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及紧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申请资金数额,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三)上级下达紧急救助应急资金的拨付。
1.省应急管理厅接到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拨款文件后,立即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省财政厅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下文拨付。中央和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在7日内下达到省辖市和财政直管县。省应急管理厅在拨款文件下达后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省辖市接到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拨款文件后,应会同财政部门,在7日内将省下达的救助应急资金拨付到受灾县级,并向省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报告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3.县级应在7 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助应急资金下达到乡镇级并落实到灾民手中,并向上级报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款物下拨后,各级要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委等部门,对救助应急款物的分配、投向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跟踪问效,确保款物安全运行、高效使用。
1.监督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方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严格救助对象的核定审批和款物发放程序,防止平均分配、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用于与紧急救助无关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慰问等。
3.评估救助款物的使用效果:深入救助对象家中,实地查看灾民生活状况,听取群众意见,评估灾民救助实际效果。
4.社会监督: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灾民救助工作和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应急值守
灾害发生地区启动本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应急响应后,各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做到人员明确、工作明确、职责明确;固定联系电话,确保通讯畅通;认真做好灾情记录,按有关程序及时报告。
七、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紧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灾区各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形成文字逐级上报。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实际救助标准,资金安排,采取的措施,实际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和建议。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