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负责本级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依法负责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执法权限: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听证;
2.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
见附件2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