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0日10时30分许,位于汝河路和兴华街交叉口西北角汝河路61号院1号楼3单元7楼XX号在家庭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二七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二七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和交通局、区住房服务保障中心、淮河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5·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二七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情况
汝河路61号院位于汝河路和兴华街交叉口西北角,1995年建成,原郑州市公安局家属院。2022年1月,马某某从郭某某手中购买1号楼3单元7楼XX号房屋。3月16日,马某某拿到了不动产权证,房主为马某某。
(二)相关人员情况
1、马某某,女,40岁,二七区汝河路61号院1号楼3单元7楼XX号业主,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平陌村XXXX,现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桐柏南路24号院XXXX,身份证号码:411122XXXXXXXX3527。
2、韩某某,男,39岁,马某某的前夫,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平陌村XXXX,现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桐柏南路24号院4号楼XX号,身份证号码:410182XXXXXXXX4510。
3、弋某某,男,48岁,二七区汝河路61号院1号楼3单元7楼XX号家庭装修务工人员,自然人,马某某的前夫韩某某的表哥,户籍所在地:登封市大冶镇塔湾村车湾XXXX,身份证号码:410125XXXXXXXX2034。
4、田某某,男,51岁,二七区汝河路61号院1号楼3单元7楼XX号家庭装修务工人员,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新密市苟堂镇大么岭村XXXX,身份证号码:410126XXXXXXXX3336。
(三)事故机器情况
事故机器为多功能吊运机,弋某某个人2019年购买,型号:SD-A,输入功率3.75KW、转速2100r/min,额定重量:300kg-400kg,起重速度24米-25米r/min,生产厂家:上海达狮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该机器为《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规定中限制使用机器。
(四)其他情况
2022年4月底马某某联系了弋某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因弋某某是马某某前夫的表哥,有亲戚关系,所以将装修工作交由弋某某全权负责,马某某负责出钱,弋某某帮助购买装修材料等。由于郑州5月份疫情,一直未进场施工。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5月27日郑州疫情解封。5月30日8时许,弋某某带领田某某、郑某等人到汝河路60号院1号楼3单元7楼XX号做防水和搬运装修材料。当天早上马某某的前夫韩某某也赶到现场帮忙。9时30分左右,韩某某和一名工人(因此人是死者弋某某找的工人,无法核实这名工人的姓名)在楼下负责装沙子,弋某某和田某某使用多功能吊运机在楼上接沙子,多功能吊运机安装在房间内客厅窗户边。10时30分左右,韩某某装好三袋沙子,全部为半袋,每袋重约50斤左右,共150斤左右,弋某某和田某某启动多功能吊运机在向上垂直吊装沙子,运至7楼窗户边时,沙子突然向下坠落导致多功能吊运机倾覆,随后多功能吊运机连同弋某某、田彦某某一起从7楼坠落。
(二)应急处置情况
韩某某发现弋某某、田某某坠楼后,立即实施救援。10时35分韩某某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后,10时40分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弋某某经抢救30分钟后,宣布死亡,田某某经抢救1小时后,宣布死亡。11时15分淮河路派出所立即赶到现场。区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调度区应急局、淮河路街道办事处的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展开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协调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弋某某,男,48岁,二七区汝河路61号院1号楼3单元7楼XX号家庭装修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登封市大冶镇塔湾村XXXX,身份证号码:410125XXXXXXXX2034,伤害程度:死亡。
2、田某某,男,51岁,二七区汝河路61号院1号楼3单元7楼XX号家庭装修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密市苟堂镇大么岭村XXXX,身份证号码:410126XXXXXXXX3336,伤害程度:死亡。
(二)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主要用于善后处理。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弋某某、田某某在垂直运输机械吊装过程中,基础固定不牢导致多功能吊运机倾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弋某某和田某某未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即操作施工机械。
2、弋某某违规使用建设部限制使用的施工机械。
3、弋某某高处作业未搭设外防护架、屋面临边未搭设安全防护栏杆、未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
五、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的家庭装修业主马某某和家庭装修务工人员弋某某、田某某均为自然人。经调查组认定,二七区汝河路61号院家庭装修“5·3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马某某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依法依规组织家庭装修,不得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装修前要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备案,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启动。要加强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要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作业,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并为高处作业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要加强临边防护措施的落实和检查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的防护状态。要充分利用安全网,安全带的防护设施,保证工人在有保障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二)淮河路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社区要加强无主管楼院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在家庭装修时,要督促业主,及时向社区进行申报登记。要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严查装修企业相关资质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坚决杜绝无资质施工。要加强对家庭装修工程的巡查检查力度,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