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 〔2016〕7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 意见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全面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 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 〔2015〕40号)和 《河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适应人口 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积极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 持体系,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扶助、优先照顾,在经济上得实惠、养老上有保障。进一步规范完 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体系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 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现阶段人口发展形势 变化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先解 决计划生育家庭的问题,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树 立正确的生育观,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 系,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增强 责任感和使命感,力争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衔接原则
按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现对计划生育 扶助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对2015年12月31日 (含)之前,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 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继 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 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年1 月1日 (含)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 年 以 后 又 生 育 的 , 停 止 享 受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含)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三、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体系
(一)对2015年12月31日 (含)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 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继续落实下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凡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 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能开展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工资能够兑现的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费由单位发放,资金由单位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其他人员 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 “户籍地”登记发放原则,由郑州 市、县 (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
2.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农村居 民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的计划生育家庭,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标准随着 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现行标准为每人每 年 不 低 于 1120 元 。 其 中 , 国 家 规 定 的 960 元 奖 励 扶 助 资 金 由 国 家承担60%,剩余部分由省、市、县 (市、区)按照60%、20% 、20% 比 例 分 担 ; 郑 州 市 提 高 的 160 元 奖 励 扶 助 资 金 由 市 级 负担30%,县 (市、区)负担70%。
3.提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城镇居 民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发 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 高,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20元。 其中,省级规定的960元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 (市、区) 按 照 60 % 、 20 % 、 20 % 比 例 分 担 ; 郑 州 市 提 高 的 160 元 奖 励 扶 助资金由市级负担30%,县 (市、区)级负担70%。
4.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政 策 。 对 193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 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现行标准为 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独生子女残疾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 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 月不低于540元,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计划生育手术并 发症对象 (其他人员)进行特别扶助,一级并发症每人每月发放 不 低 于 600 元 扶 助 金 , 二 级 并 发 症 每 人 每 月 发 放 不 低 于 400 元 扶 助金,三级并发症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扶助金。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由国家扶助标准和省翻番标准两部分组 成,其中国家扶助标准由国家承担60%,剩余部分由省、市、 县 (市、区)按照60%、20%、20%比例分担;省翻番标准由 省、市、县 (市、区)按照60%、20%、20%比例分担。对同 时符合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和农村 (城 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按高标准执行。
5.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生活补贴政策。对农 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年满50周岁-59周岁 (含 59周岁)的夫妇,每人每月给予4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郑州市、县 (市、区)财政按照30%和70%比例分担。
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开 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县 (市、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 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郑州市、县 (市、区)财 政分别负担30%和70%。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的参合费 用由县 (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县 (市、区)负担。
7.农村独女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独女家庭,在享受低保普惠政策的基础上,由政府每 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资金由郑州市、县 (市、区) 财 政 分 别 负 担 30% 和 70% 。
8.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优待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 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子女参加中招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报考本县 (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9.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优待政策。对领取 《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 人 (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 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 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 (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0.惠农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优惠政 策。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 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 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倾斜。
11.“节育奖”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 从采取绝育措施之日起,施术对象每人每年奖励120元,直至其 年满60周岁,享受 “奖励扶助政策”。“节育奖”资金由郑州市、 县 (市、区)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
12.农村领证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对自愿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孩家庭给 予每户每年20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直至父母年满59周岁。养 老保险补贴资金由郑州市和县 (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 照 30% 和 70% 的 比 例 分 担 。
13.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对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 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二)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有婚育行为的对象,落实 《河 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婚前医学检查奖励假、依法结婚 奖励假、依法生育奖励假、依法避孕手术奖励假、依法终止妊娠奖励假
1.婚前医学检查奖励假: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参 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七日。
2.依法结婚奖励假: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 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
3.依法生育奖励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 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4.依法避孕手术奖励假: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 享受以下待遇: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 体力劳动;2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3结扎输卵管,休息 二十一日。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 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 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 (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 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5.依法终止妊娠奖励假: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 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 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地各部门制定经济社会发 展相关政策,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要认 真贯彻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好 的经验。
(二)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落实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政策。要不断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 奖励、优待,特别是对独生子女年老父母的奖励,建立稳定增长 的投入保障机制。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 资金发放、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 障政策纳入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对县 (市、区)落实情况原 则上每半年督查一次。把对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 入目标考核。各县 (市、区)政府每年要将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 扶助保障政策作为本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向市 政府报告。
(四 ) 《郑 州 市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殊 困 难 对 象 扶 助 办 法 》、 《郑 州 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6 年 12 月 13 日
主办:市卫计委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八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12 月 13 日 印 发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