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逾期二日以下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逾期二日以上五日以下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逾期五日以上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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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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