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自行恢复所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且拆除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下的,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恢复原貌的。拆除面积不足5㎡的,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60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面积5㎡以上15㎡以下的,处每平方米560元以上620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面积15㎡以上20㎡以下的,处每平方米62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影响城市容貌,经责令整改后,采取补救措施的。拆除面积20㎡以上40㎡以下的,处每平方米700元以上750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面积40㎡以上60㎡以下的,处每平方米7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拆除的绿篱、花坛、草坪的,面积达六十平方米以上的,影响城市容貌的,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拆除面积60㎡以上100㎡以下的,处每平方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面积100㎡以上的,处每平方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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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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