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大树一株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大树2株以上4株及以下的。处以每株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大树4株以上的。处以每株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0371-6693118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