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