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