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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