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