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设计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设计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设计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