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