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3 倍以上 1.7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