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71-66931187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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