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做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0371-66931187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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