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由以上情形之一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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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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