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千元以上 2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 的。”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 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 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 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并有至少 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千元以上 1.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2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0371-6693118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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