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大树一株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大树2株以上4株以下的。处以每株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大树4株以上的。处以每株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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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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