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自行退还所占用绿地或恢复绿地用途,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及以下,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退还所占用绿地或恢复绿地用途的,并在规定期限内能够恢复原貌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六十平方米及以下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采取一定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达六十平方米以上的,影响城市容貌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平方米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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