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县级
2022-03-18 2022-03-18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二七政房征决〔2022〕第02 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陇海路至南绕城高速)(二七区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陇海路至南绕城高速)(二七区段)。

二、征收范围: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陇海路至南绕城高速)(二七区段)规划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启征日期:2022年3月18日。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七、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陇海路至南绕城高速)(二七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陇海路至南绕城高速)(二七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   案

 

为进一步提升完善郑州市城市路网体系,打造顺畅便民的城市道路系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陇海路至南绕城高速)(二七区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请各被征收人、承租人积极配合执行。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陇海路至南绕城高速)(二七区段)规划范围。

具体门牌号为:二七区齐礼闫贾砦1号楼、二七区齐礼闫贾砦2号楼及附属物等。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号包括附号,最终征收范围以是否在规划范围内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人和路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24日。

四、征收与补偿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记载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住房保障、自然资源局、房屋征收、城市管理、辖区办事处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査、认定和处理。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

七、被征收房屋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性质、用途,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九、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总价值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装饰装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其它补助费标准

1.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互联网络移机费:158元/部。

3.管道燃气﹕IC卡用户3600元/户,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集中供暖:100元/平方米。

5.有线电视:单位的每台补助404元。

6.空调移机费:窗机80元/台、分体机120元/台、柜机280元/台,货币补偿的发一次。

7.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400元,货币补偿的发一次。

8.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迁移费100元,货币补偿的发一次。

9.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的水表750元/块。

10.供电局电表400元/块。

11.其他特种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非住宅房屋奖励办法

1、2022年4月24日前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2、2022年4月24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一、权利与义务

(一)本方案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房产、土地证件原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房产、土地证件的注销手续。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截至2022年4月24日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时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线等设施。

(四)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搬迁交验合格后,持结清水、电、气等费用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十二、争议解决办法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人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房屋征收部门或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陇海路至南绕城高速)(二七区段)征收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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