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县级
2022-01-25 2022-01-25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二七政房征决〔2022〕第0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郑州市金水河综合整治工程(二七段)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郑州市金水河综合整治工程(二七段)

二、征收范围:金水河综合整治工程郭家咀至二七路段规划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启征日期:2022年1月25日。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七、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州市金水河综合整治工程(二七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郑州金水河综合整治工程(二七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灾后重建,进一步提升金水河河道行洪能力和河道水体质量,完善市中心城区沿河慢行交通系统,优化人居环境,郑州市人民政府启动实施金水河综合整治工程。二七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金水河综合整治工程二七区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请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执行。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金水河综合整治工程郭家咀至二七路段

具体门牌号为:铁工里40号院1号楼、铁工里40号院后铁路沿线二层楼及平房;二道街229号、二道街229号院1号楼、二道街228号院办公、郑州市树脂厂家属院2层车库、花鸟市场;沿河路8号院4号楼、西彩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沿河路8号院附1号、沿河路9号;铭功路132号院6号、7号、8号、铭功路132号院车库、门卫室;铭功路132号院平房区电表房、老旱厕、公厕;石油公司旁烟酒店、郑州市杂技馆、北二七路97号郑州市人民公园配电房;沿河路西陈庄西街150米路东游园公厕、沿河路西陈庄西街东50米路南中转站、公厕、二道街与沿河路东北角公厕。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号包括附号,最终以是否在规划范围内为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铭功路街道办事处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蜜蜂张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间

2022年2月19日———2022年3月21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

(二)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14〕191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 (郑政〔2018〕28号)。

(五)《郑州市金水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工作实施方案》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记载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房屋征收、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发放《选择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由被征收人在报名参加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回收的《选择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的选择意向实行多数决定;如填写《选择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被征收人未达到被征收人数的一半或参与人数过半而待选评估机构均未获得实际选票的一半,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的方式在已报名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七、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2)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

(3)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 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①、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②、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③、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

(二)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九、住宅安置房屋情况及选房办法

(一)安置房屋情况

安置房小区名称:春江家园北区。

安置房地点:赣江路98号。

安置房性质:普通商品房。

(二)选房办法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参加选房,选房时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

2、被征收人可选择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增加安置房套数。

3、具体选房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2、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1800元的,按1800元发放。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属户籍中在校初中生和小学生的人数,按照25元/月/人的标准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据实发放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协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五)装饰装修补助费

由征收当事人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物业管理补助费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补助。

(七)地下室及车棚的补偿:

被征收人使用的统一建设的地下室、车棚等附属物按照评估公司评定的建安成本价,结合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用途,按照市场评估价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八)其他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互联网络移机费:158元/部。

3.管道燃气费:IC卡用户3600元/户,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集中供暖:100元/平方米。

5.有线电视:住宅320元/户,非住宅500元/户。

6.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7.燃气、电热水器迁移费:1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400元/台。

8.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的水表750元/块。

9.供电局电表400元/块。

10.其他特种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设施设备产权调换房屋已配备的,不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

十一、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根据被征收人房屋性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时间给予一次性不同奖励:

(一)住宅房

1、2022年3月15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并给予30000元搬家奖。

2、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21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并给予10000元搬家奖。

3、2022年3月21日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二)非住宅房

1、2022年3月2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2、2022年3月21日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二、权利与义务

(一)本方案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房产、土地证件原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房产、土地证件的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时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或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线等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搬迁交验合格后,持结清水、电、气暖等费用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四)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契税减免等相关手续。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一)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截止2022年3月21日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房屋征收部门或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五、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郑州市金水河综合整治工程(二七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本方案的解释权归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