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县级
2020-05-15 2020-05-28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二七政房征决〔2020〕第0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590 号)有关规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郑州市二七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二、征收范围:碧云路以东、新圃南街(规划路)以南、熊 儿河以北区域。详见附件。

三、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启征日期:2020年5月15日。

七、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八、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州市二七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 件:

郑州市二七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有关规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请各被征收人、承租人积极配合执行。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碧云路以东、新圃南街(规划路)以南、熊儿河以北区域。

具体门牌号为: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院 ,1号楼、2号楼、3 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等,包括附号。

以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号包括附号,最终门牌号以是否在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为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8月2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

(一)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房屋,由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管、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征收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报名参加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九、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 30%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

(2)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安置:

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进行安置。

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 20%进行安置。

(3)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 50 平方米(含50 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A.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B.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C.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

(二)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十、住宅房屋安置地点及选房、结算办法

(一)安置地点

原区域高层期房安置,产权性质为普通商品房,产权明晰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二)选房办法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参加选房,选房时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

2、被征收人可选择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增加安置房套数。

3、具体选房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结算办法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

(1)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免缴差价。

(2)安置房建筑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安置房不计价建筑面积后剩余的面积为需计价建筑面积。需计价建筑面积中10 ㎡以内部分(含 10 ㎡),被征收人按照优惠均价 8000 元/㎡并结合安置房屋楼层差价向征收部门缴纳购房款;需计价建筑面积中 10 ㎡到 20 ㎡之间部分(含 20 ㎡),被征收人按照优惠均价10000 元/㎡并结合安置房屋楼层差价向征收部门缴纳购房款;需计价建筑面积中 20 ㎡以外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向征收部门缴纳购房款。

(3)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不计价面积之和的部分,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

2、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应与征收部门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一、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发一次。

2、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1800元的,按1800元发放。

(1)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前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临时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临时安置期不足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结合实际临时安置期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自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逾期一年以上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2、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总价值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

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属户籍中在校小学生和初中生的人数,按照25元/月/生的标准结合临时安置期限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据实发放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装饰装修补助费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物业管理补助费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三年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补助。

(七)其它补助费标准

1.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互联网络移机费:158元/部。

3.管道燃气费:IC卡用户3600元/户,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集中供暖:100元/平方米。

5.有线电视:住宅320元/户,非住宅500元/户。

6.空调移机费:200元/台。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发一次。

7.燃气、电热水器迁移费:1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400元/台。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发一次。

8.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的水表750元/块。

9.供电局电表400元/块。

10.其他特种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设施设备产权调换房屋已配备的,不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

十二、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根据被征收人房屋性质、签订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时间给予一次性不同奖励(共有人的按一证对待):

(一)住宅房

1、2020年7月18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并给予30000元搬家奖。

2、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28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并给予10000元搬家奖。

3、2020年8月2日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二)非住宅房

1、2020年7月8日前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2、2020年7月10日之后,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截止2020年8月3日)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权利与义务

(一)本方案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按照本方案相关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应提交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房产、土地证件,并应在结清水、电、气等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时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线等设施。

(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后,不再享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工作进度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处理。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六)房屋征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手续,并依据相关政策减免契税。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其他费用如维修基金、测绘费、工本费等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十五、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人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房屋征收部门或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六、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郑州市二七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区域的征收补偿。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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