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内容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设施停运时限自 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月31日,设施停运期间抓紧时间进行设备检查,严禁污染物超标排放。 | 二七(防)准字[2021]第 1 号 | 2021-11-29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有不明事项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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