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哪些情况可以认定工伤?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 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 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 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 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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