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立 中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已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要求提 供;
3.公司章程;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按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新注册成立的 公司提供验资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5.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 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供业主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 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 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包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拟与被派遣劳动 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8.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鼓励配备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 系协调师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花名册需附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个人权 益记录单等。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留复印件。 咨询电话:68700680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