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程序:( 变化:由县级下放到乡镇一级)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公示:拟确认的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