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本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卡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说明书;
5.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民主评议表;
7.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协议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审核。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30%,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并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救助供养金从次月核算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终止。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5、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或死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于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
6、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7、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郑州市内各区(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农村特困人员,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标准的70%核定;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标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