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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2016-06-17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乡村学校从教30年 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

根据《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工作部署,2016年4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6〕4号),决定自2016年起,为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各省(区、市)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发现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经汇总各省问题,征求各省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颁发范围和对象

1.在乡镇和村庄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纳入颁发范围,高等学校教师不纳入颁发范围。根据《教师法》附则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不纳入颁发范围。2.乡镇和村庄指根据国家统计局首次颁布的《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镇区指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乡村指乡中心区、村庄。镇区和乡村纳入颁发范围,城区(含主城区、城乡结合部)不纳入颁发范围。

原来是镇区和乡村,后改为区(市)街道,但仍被确定为涉农街道的学校,可纳入颁发范围,具体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学校不纳入颁发范围。

3.在岗和离退休教师均纳入颁发范围,是指曾在乡镇和村庄学校任教满30年,现仍在教师岗位或从教师岗位离退休的教师纳入颁发范围,现在不在教师岗位或者离退休时不是教师身份的,不纳入颁发范围。

原在乡镇和村庄学校任教满30年,后调入城区学校的在岗和离退休的教师,由现任教学校或离退休前学校负责办理统计、审核和公示等手续。学校撤并的,由学校撤并后的归属学校办理,没有归属学校的由县级教育部门指定学校或由教育局直接办理。跨省调动的,如其人事档案无法体现原学校任教年限的,可由现学校和主管教育局函商原学校及主管教育局提供证明材料。

4.没有核定正式编制的人员不纳入颁发范围。不属于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人员和没有在乡村学校一线任教满30年的学校管理干部,不纳入颁发范围。

5.2015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不再颁发荣誉证书,2015年12月31日后已去世的乡村教师可以颁发荣誉证书,具体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任教年限

6.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不得颁发荣誉证书。受行政或党纪处分,在处分期或处分尚未撤销的,不得纳入颁发范围。处分已撤销的可以纳入颁发范围,处分期内的任教年限尊重处分处理决定或相关政策规定。

7.民办教师或代课人员转为公办在编教师的,之前的任教年限以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组织部门核定的教龄为准。

8.国有企业、其他公办企业、农场、渔场等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人员转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之前的任教年限,以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组织部门核定的教龄为准。

9.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任教年限。历史已有认定不计入工龄教龄的学习时间,不计入任教年限。

10.原来在镇区和乡村学校任教,由于区划调整划转为城区学校的教师,划转前符合条件的计入任教年限,划转后不计入任教年限。

11.因各种原因借调到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借调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计入任教年限。

12.有历史原因的、冤假错案平反的、因公负伤的,其任教年限计算尊重当年教龄认定结果。

13.任教年限计算以实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2个月为1年,不需精确到日。在职教师已逾29年,不足30年的,应在下一次进行统计。

14.任教年限计算是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结合颁发荣誉证书的文件要求进行细化统计,仅用于荣誉证书的颁发,不与其他挂钩。

三、证书编号

15.证书编号为14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写,规则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省级区划代码+2位地市级区划代码+2位县级区划代码)+8位顺序编号”。各省(区、市)自行设置的开发区,示范区,没有行政区划代码,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划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或者划归到原来县(区)编码,编码应与下一步部署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编码规则一致。

四、其他问题

16.为便于统计和证书发放,各省上报“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登记人员信息汇总表”,请务必使用统一的EXCEL模板(EXCEL模板使用前请启用宏,校验后方能上报)。

17. 2016年首次颁发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为使颁发工作正常化、有序化,纳入登记范围的符合条件的教师在近几年将会尽快颁发完毕,以后将每隔一到两年颁发一次。各地在统计时应做好说明,将文件精神宣传到位。 

18.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不与待遇挂钩,也不能在评职称和评优选先工作中等同于国家级荣誉。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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