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基层政务公开
二七区教育局 县级
2021-12-29 2021-12-29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法律依据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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